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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精选52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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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4、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6、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8、(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9、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主要是针对性提供法律援助,次要是提供咨询服务,再次要是建立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的建议就是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从而对消费者权益实现一种覆盖式的保护。

10、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12、(一)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13、第七章,法律责任

14、(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15、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6、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17、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18、(一)消费者定作的;

19、(三)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2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1、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22、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23、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4、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5、第二十八条,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26、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7、第一章,总 则

28、第八章,附 则

29、(二)鲜活易腐的;

30、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1、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32、二、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33、(五)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34、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5、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36、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37、(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38、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9、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0、第四章,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41、三、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42、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43、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44、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5、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46、(四)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47、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48、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49、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0、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51、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52、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